深圳社保代辦公司:《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